| 社会周刊 临洮给失地农民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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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06-18 09:5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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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临洮讯为了切实关注民生,改善城市建设征用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临洮县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养。
今年以来,临洮县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通过《临洮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对相关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此,被称为“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向失地农民正式敞开了大门。
《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是该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政府统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政府统筹部分占缴费标准的60%,个人缴纳部分为40%,缴费标准分为4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本人自主选择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从到龄次月起按月发给140元、160元、180元、200元的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临洮,促进临洮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在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的协调配合下,正在有序地进行。
(贾红霞 孙爱华)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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