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香港一影片公司控告侵犯电影在大陆网络传播权 一审败诉后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6月3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飞天网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飞天网景)、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电信)被控侵犯电影《霍元甲》在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波三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飞天网景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向受害方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公司)赔偿3万余元,并认为飞天网景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安乐公司认为电信公司侵犯了其网络传播权,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电信公司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对安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飞天网景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近日撤销一审判决,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将在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举证:飞天网景“偷”了《霍元甲》
2006年6月,安乐公司认为飞天网景、甘肃电信在其网站“西部宽影”上,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的收费播放服务,而安乐公司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港安乐公司遂委托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霞搜集证据,解决纠纷。
张霞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她从“西部宽影”上收看和下载电影《霍元甲》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2006年6月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张霞在上海本地一台电脑上输入“www.west100.com”,点击“西部宽影网”进入页面,在“电影搜索”栏中输入“霍元甲”后,点击电影“《霍元甲》”,就可以看到电影《霍元甲》。
张霞对播放全过程进行录制,将录制的文件内容作了公证。
张霞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网址为www.west100.com的网站ICP(网站备案)单位是飞天网景,并发现在该网站上有“中国电信”标识。
起诉:安乐公司索赔33万
安乐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许可飞天网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电影《霍元甲》,飞天网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7年初,安乐公司将飞天网景及为飞天网景提供服务的甘肃电信一并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有关经济损失33万元人民币。
反驳:举证不能证明网上传播
开庭审理时,飞天网景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贵认为,安乐公司证明飞天网景侵权的唯一证据是公证书,但该公证书不能必然地证实飞天网景实施了网络传播《霍元甲》作品的侵权行为。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反映出所操作的计算机在操作前已经连入了互联网,有可能是在单机上运行的本地文件。
飞天网景还当庭演示了计算机在不接入互联网的情况下,事先在计算机存储器上建立内容相同的网页和预先编制程序,通过与公证书记载的相同操作过程,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浏览网站主页www.west100.com及站内“西部宽影网”网页,在电影搜索栏中输入“霍元甲”,找到电影《霍元甲》所在网页,点击播放该影片。
一审:飞天网景赔偿3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庭演示的情况虽然能够证明在单机条件下实现公证书所展示的内容,但仅是一种技术上的可能性,这种技术可能性并不能否定公证书中所证实的公证人员监督张霞通过www.west100.com进入互联网的事实。飞天网景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电影作品《霍元甲》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安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飞天网景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007年12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飞天网景赔偿安乐公司3万元。
宣判后,飞天网景不服,认为安乐公司指控其构成侵权的证据不能证明唯一的事实,属于举证不能,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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